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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之所以珍貴,正是因為在學術自由保障下,各家學說能百花齊放,藉著不斷的反思及檢討,更臻完善,為社會作出貢獻。但是,在當權者種種的壓迫下,學術自由正受到史無前例的威脅;而政府及教資會一系列以市場思維運作的政策,例如釐定撥款的標準、學額回撥等,亦間接限制院校自主及發展方向,實在堪憂。

 

學生接受教育的機會理應平等。縱然現今自資學位增加,但缺乏政府的資助下,他們在投身社會前便要肩負沉重的學債。​

修改大學條例 特首校監必然制

學術自由是大學的核心價值,只有在學術自由受保障的環境下,學者和同學才能自由地追求知識。而學術自由的前提是捍衛院校自主,確保過程和成果不會受政治或商業等干預或懲罰。

 

然而在現存的「大學條例」之下,特首作為各院校的校監或監督擁有龐大的權力,能夠委任各資助院校部份校董會成員、主席、副主席和司庫。部份資助院校的校董會中由特首委任的成員佔整體比例十分高。院校管治受當權者操控,學術自由岌岌可危。特別自梁振英上任以來,濫用校監權力委任親信到各校董會,完成政治任務。

 

就保障學術自主和實現院校自主而言,我們將推動修訂大學條例,增加校內人士參與,廢除特首校監必然制:

 

檢討現存大學條例賦予特首作為校監的權力,廢除特首校監必然制;

提高各大校董會師生代表比例,增加民選校董席位。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UGC)

香港現時有八所受政府資助的大專院校,當中的資助是透過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UGC)負責每三年發放整體補助金。UGC以市場的管理模式來審核和分配撥款給八所大專院校。從1996年開始,UGC採用「新的財政模式」,標準是強調「國際化」與公眾問責,期望院校的「知識基礎能與世界其他地方並駕齊驅」。整體補助金當中佔25%的研究撥款主要取決於「研究評審工作」(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RAE)而研究評審又越趨國際化,使到大學強迫院系不停做『世界領先』的研究,一層又一層壓迫學者。

 

UGC的組成也是問題的癥結。現時UGC主席及其委員多由商界人士擔任。另外,UGC的撥款條款更直接表明要求院校發展能配合工商界。由此可見,UGC的政策正干預著院校發展的自主,並導致大學日漸商品化。資源要用得其所,我們認為應該摒棄現今市場思維的管現模式,重組UGC,分別審批撥款。

 

本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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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承擔普及知識、把知識植根本土的社會責任。一方面,本土研究的研究對象是香港獨一無二的特色和自身的問題,如口述歷史,本地經濟的發展及香港的選舉等。另一方面,本土研究以香港為本位,透過借鑑全球城市的經驗解決香港正面對的問題。而本土研究和中文學術是相輔相成的。本土研究用中文發表能夠融入社會,將知識普及化。

 

然而,RAE評核小組盲目追求國際化,間接迫使香港的中文學術世界投入到英語主導的學術遊戲。學術文章於國際頂級期刊刊登之次數為評分標準,由於沒有中文的引文索引和影響因子,令以中文書寫的學術文章缺乏國際認受性,備受歧視,令不少學者放棄本土研究或是把研究方向拓展到中國和亞洲。

 

要推廣本土研究,要從中大政策做起。我閣希望校方能夠提供資助,支持本土研究的學者。

 

學額回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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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起,UGC開始「學額回撥」機制,各資助院校每三年回撥4-6%的學士學額至UGC,根據整體社會需求、市場環境和院校的學術發展等因素作重新分配。雖然UGC一直強調回撥的百分比屬少數,但在學額和資源掛鉤的前提下,學額回撥機制嚴重影響院校的資源和發展。例如,理工大學於2012年至2015年回撥學額中失去全數6% (109個學位),三年合共失去約6000萬的資助額。現行的學額回撥機制並未考慮到院校之間的差異,有各自的發展方向和理念,相反把院校發展放於同一個衡量標準上評審,造成惡性競爭。回撥機制表面上透過競爭鼓勵院校檢視其發展方向和表現,但事實卻令院校為了迎合評審標準,發展變得單一化而且短視。同時,院校之間互相爭奪資源的機制資源更反映了政府實未有打算在高等教育上投放更多資源。我們認為應該取消學額回撥機制,按各院校本身的需要和發展步伐,分別審批大學撥款,尊重差異。​

教學與研究

自從UGC在1993年開始進行研究評審工作後,各院校大致掌握了遊戲規則,想盡辦法去提高本身的平均得分。第一,為了迎合UGC對滿足市場需求和發展的要求,院校會加開工商學科,對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則少有關注。健康的學術發展應是多元,不同學系有不同獨特的價值,自然不應該側重某一些學科,變得過於職業導向。

 

第二,由於RAE著重具國際水平的研究,院校的重點由教學轉為研究。例如,院校會重金禮聘「明星級」教授,但卻不負擔教學工作,教學工作則由講師負責,影響教學質素,損害學生利益。另外,不同學科的研究方法和時間都有不同,以RAE作評核本來就對一些學科不公平。而這個「天生的」不公平會影響學系得到的資源,繼而影響學系的研究和教學質素,甚至對學系的規模做成威脅。

 

UGC的政策視大學為商品,盲目追求國際化。我們反對UGC以市場學統一的量化評核決定院校和學系的價值和資源。UGC作為掌握了大學的命脈的組織,應該認同大學為傳授知識之角色,支持及鼓勵院校和學系的獨立發展。

專上學生資助計劃 (Grant/ Loan)

Grant/Loan原意是希望有經濟困難的學生不會因學費負擔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為防止濫用,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處對申請者進行入息及資產審查本是無可厚非。

 

可是,申請手續繁瑣,同學需準備海量繁瑣文件供處方檢查。同時,資產審查的形式僵化,同學經常因未能及時提交足夠之資料或証明文件,資助發放時間需要被延誤,未能及時得到資助。

 

同時,現時對學生的資產審查方式帶有前提,而於處方之前提下亦會令一部份同學與資助無緣。首看,處方以家庭作為審查單位,於這前設之下,一些沒有家庭經濟支援的同學未必能夠得到資助。而且,政府將家庭的所有資產也計算在內,包括一些無法實際套現的資產,如住房及維生工具,令部分有財政需要的學生不能收取所需的助學金。

 

因此,我們要求政府重新審視現有以家庭為單位的的審批方式,同時簡化現有的審批程序。

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Non-Mean Loan)

Non-mean Loan原意是為未能申請 Grant/Loan 的同學提供以一個低於「市價」的利率作出學費貸款,紓緩同學對繳交學費的經濟壓力。然而,現今的計劃卻反令同學債台高築。

 

首先,Non-mean貸款的利息在同學借款的一刻開始計算。如果一個申請四年全額資助的學生,於畢業時,除了需償還四年168,000元學費,還起碼得付5000元利息。而一些從副學士或高級文憑開始已接受non-mean貸款的學生所面對的利息更是不堪設想。現今的學生尚未畢業時,已被一手推進債務深淵。

 

第二,政府為這個貸款計劃訂立了340,000 元上限,而申請擴展限額亦只用於學生完成首個達至學士學位程度的課程。部份由副學士開始修讀的學生,在完成一個學士課程已沒有足夠的貸款額用於繼續升學。

 

我們認為接受高等教育是學生的權利,因此,我們要求:

 

  1. 將利息計算推遲至學生畢業後才開始計算;

  2. 取消終身貸款和貸款年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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